第一条为规范学生请假制度,加强对学生日常行为的管理,确保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,保障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及学院有关文件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,应事先由本人向班主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。因急事、急症等特殊情况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,应先采取通信方式向班主任请假,事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。
第三条学生因病假、事假需离校2天(含2天)以上的,应由学生家长向辅导员出具同意学生离校的意见。
第四条学生请病假的,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历或诊断书、医院病假证明等材料,请假时间超过7天的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或诊断书、医院病假证明等材料;学生请事假的,应提供请假事由的证明材料。
第五条学生请假时间1天以内由班主任签字批准,生活辅导员备案;请假2天需班主任、辅导员、系学工办主任和系党总支书记审批,生活辅导员备案;请假3-7天(含7天)需班主任、辅导员、系学工办主任、系党总支书记和学工处审批,生活辅导员备案;请假7天以上需所在系部、院学生工作处、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,生活辅导员备案。学生因同一事由多次请假的,按累计请假天数履行审批程序。
第六条学生每次请假时间(含续假时间)不得超过4周,因重大伤病或传染病需要治疗或休养的,不得超过7周。学生每学期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7周,逾期应办理休学手续。
第七条学生在准假期限届满后,因故仍不能按时返校或恢复参加教学活动的,应办理续假手续。
续假手续的办理程序和请假手续相同。
第八条学生因以下原因请假或补假的,不得准假:
(一)寒暑假或节假日返校,因居住地遭遇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除外;
(二)在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外出游玩的;
(三)其他无正当理由的。
第九条寒暑假、法定节假日前,各系部应制定学生去向台账明细表;假期结束后第二天上午九点前各系将学生返校情况报送学生工作处。如学生未请假逾期未返校,学院要及时与学生及其家长联系,了解情况及督促学生返校。
第十条请假事由消失或准假期限届满后,学生应及时办理书面销假手续。销假手续应当由学生本人办理。
第十一条具有以下情况缺席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,按照学校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:
(一)未依照本办法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的;
(二)请假时间已满,未按规定办理销假的;
(三)请假时间已满,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手续未被批准的;
(四)编造请假事由或请假证明材料造假的。
第十二条系部应加强对请假申请表和请假证明材料的保管、存档和记录工作。
第十三条班主任、辅导员应对缺勤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落实学生去向,如发现失联(指不知学生去向且无法取得任何联系)学生应按照下列程序及时上报:
(一)学生失联一天以内的(指白天),由班主任、辅导员上报系学工办主任、党总支书记;
(二)学生失联一天以上,上报至学生工作处、主管院领导。
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